反垄断,向国外学什么?

admin 发表于 2014/08/13 11:20:47 来源: 汽车财经

【编者按】2014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生效6周年,汽车行业也刮起了一股反垄断的风暴。那国外的反垄断是怎么做的?或许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目前世界上对于垄断的规制主要有三种法律模式。一是结构主义的规制制度,如日本的私人垄断法;二是行为主义的规制制度,如欧洲各国和欧共体的反垄断法;三是准结构主义的规制制度,就是美国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

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法,最大的区别有二:一是对于垄断判定的侧重点不同。结构主义注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地占有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形成了对市场的支配力,以致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造成市场竞争严重不足;而行为主义的反垄断制度,关注的重点是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从事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行为。二是对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不同。结构主义往往采取切割、解散等严厉措施,使大型垄断企业变成若干小企业或解体,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行为主义则往往采取责令停止和损害赔偿的方法。

美国法律在确认一个企业是否从事垄断时,是从分析其构成要件入手。第一,状态要件——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其中市场占有份额是一个重要指标,只有在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才有可能在价格、销售方面具有控制力。第二,行为要件——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力的积极行为。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认定企业是否从事垄断时看重该企业是否有意识地取得和使用支配力量。第三,后果要件——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损害。如造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限制,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大幅度下降等。

我国反垄断制度与美国类似,采取的是行为主义模式,即只有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妨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时,才会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

具体到汽车行业,国外的做法就很多了,主要是欧洲、美国、日本的三种做法:

欧盟: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

欧盟针对汽车品牌专营店暴露的行业垄断问题,采用了“开放汽车销售形式”。重新制定适应新行业环境的模式,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并且改革汽车销售办法,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2005年欧洲废止了1995年旧的汽车营销法案,出台《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 

美国:经销商协会限制厂商垄断

美国的做法是借助协会,培育经销商力量。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积极游说政府为经销商争取支持,并在整车厂商与经销商利益产生冲突时,有效保证经销商的利益。随着经销商集团的发展壮大,它们已经具备了和整车厂商讨价还价的实力,令整车厂商失去了垄断的资本。 

日本:利润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日本则是通过允许平行进口汽车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获得国外汽车公司及在国内总经销商授权或许可而进口的原装正品汽车。在制度安排下,日本的整车厂商与独立销售商的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合作期长达数十年,既避免恶性竞争,也保证了渠道对品牌的忠诚度。

欧美日汽车市场总的来说要比中国市场成熟,其反垄断方面的的做法也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是具体到中国市场,还是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市场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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