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汽车并未完全解决垄断问题(二)
【编者按】自去年工商总局取消汽车经销备案制,拉开汽车流通反垄断序幕以来,国内规模市场的反垄断局面至今仍未真正打开,仍需要政府不断努力,而平行进口车只是市场的一小部分,反垄断仍需把握住主要矛盾。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7月31日一纸390字的公告,宣布了自当年8月20日起,该局“不再接受汽车供应商递送的备案材料”。这区区16字就宣布了“汽车供应商授权”模式的市场垄断或成因将不复存在。接下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也就顺理成章了。针对过去的“XX品牌汽车销售”也就可以顺利成章地变更为“汽车销售”。

这一切只是反垄断的第一步,但因为后面的几步没有及时跟上,所以国内规模市场的反垄断局面至今仍未真正打开。所谓后面的几步实质就是指售后服务的维修诊断、修理,以及配件供应。而针对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始终没有拿出一个切实可操作的法规或办法。去年9月18日,交通部等10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宗旨就是要“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建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但遗憾的是这个“指导意见”严格来说并不具备法律地位,甚至不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只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部门文件。当然,“指导意见”中说了,“如若不然”将取消相关企业的车型“公告”和3C认证。但这又谈何容易。首先,发布“指导意见”的10部委中,独缺发布“公告”的工信部,况且上“公告”的3C认证都是产品层面和技术标准的事,与是否执行“指导意见”并非一码事。
据悉今年1月份,交通部又会同环保部、质检总局拟定了一个“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草案),目前仍处在社会征询意见阶段(截止3月20日)。但从内容上看,问题仍存在于这个“办法”制定和并没有工信部的参与,也不知会否经过立法程序,其约束性仍值得怀疑。

另一个问题是 “办法”中尚存在着很多弹性空间,譬如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提到了“涉及汽车生产者商业秘密、侵害汽车生产者知识产权的信息”。那么这又该如何来界定呢?由谁来界定呢?
不断创新的汽车产品,会含有许许多多的“商业秘密和专利”,这将会给“维修技术公开”的执行带来许多未知的障碍和困难。如果没有一个创新的思维和办法,譬如以法规的形式,对这些所谓的商业秘密和专利进行分类,做好“事前规制”,从而有可能减少今后的执行难度,那么其后的“扯皮”事就难以解决。
总之,平行进口车只是市场中的极小一部分,或者说1%、2%、3%,甚至更少,而更大量的垄断是发生在国内的量产市场,因此反垄断的主要目标不要被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