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售价超130万豪华小汽车今日起加征10%的消费税

汽车财经 发表于 2016/12/01 09:36:25 来源: 汽车财经

汽车财经网12月1日讯,财政部11月30日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通知要求,“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通知称,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据了解,自1994年消费税实施起便包含汽车类税目。现行的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类。乘用车税率范围在1-40%之间,排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排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则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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