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意见稿发生“巨变”,产能要求从2亿瓦时涨至80亿瓦时!

汽车财经 发表于 2016/11/23 10:10:24 来源: 汽车财经

汽车财经网1123日讯,昨日,工信部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的意见。这是对2015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修订,新版意见稿对比旧版主要有8大变化,其中涉及企业产能方面的要求可谓“巨变”。


第一,在术语上,把“动力蓄电池”改为“动力电池”,更符合行业常用语。其内涵并未发生变化,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第二,产能要求极其大幅提高。新版规定,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对企业新增安全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生产条件方面,新增关于监控和一致性的两项要求。一是必须具有“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二是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五,技术能力方面,新增设备和能研发能力的两项要求。首先,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其次,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第六,产品要求方面,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与旧版政策相比,新增了QCT 897-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和GB/T 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规则。


第七,售后服务能力方面,新版意见稿的要求更加具体,企业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另外,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不限于系统企业,所有动力电池企业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第八,在整体规范管理方面,也有小调整。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编辑:汽车财经网 蔡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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