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或可售给零件再造企业
汽车财经网9月20讯,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可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另外,相较于15年前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应的名称均做了改变。
为何允许“五大总成”再利用?
征求意见稿说明提出,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是为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2001年制定现行办法时,为了防止利用旧件拼装汽车,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问题有所缓解,而且该问题应当主要依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而不应简单将具有再制造利用价值的旧件全部作为废金属强制冶炼销毁。
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规定,再制造是指对废旧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以大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为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并借鉴多数发达国家做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以实现物尽其用。考虑到这是一项较大的制度调整,需要根据实践发展进行探索和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交售办法。
编辑:汽车财经网 蔡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