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宣判,网约车平台责任难逃

汽车财经 发表于 2016/12/06 13:10:23 来源: 汽车财经

【编者按】长时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约车平台,如今可能要“还债”了。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本次案件事故发生于2016617日,当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驾驶小客车在拥堵停驰路段上,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此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路人秦某损失的赔付,各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滴滴平台是否担责也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庭审信息显示,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均以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设限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为,该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颜某则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专车出事故,平台到底该不该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则“打”了网约车平台的“脸”。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明确网约车平台定位

由于该事件发生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前,所以并不适用于其相关规定。按照北京海淀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判决思路,各地法院可参考其判决思路和理由,妥善解决各地已经发生类似案件。

而这也意味着,在各地实施细则生效前,如果路人被滴滴、神州、易到、优步等快车、专车刮了、撞了、蹭了,如果车辆已经上了交强险,就先找交强险保险公司,然后,不足部分找滴滴等公司索赔,如果车辆没上交强险,则由滴滴等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111日起实施。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该管理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平台角色,即规定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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