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两个部委两套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如何适从?
【编者按】不管节能减排方法有多少,但至少《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中的管理思路、计算规则方法,以及计量单位要一致,否则企业又该如何适应?
为了实现我国在《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承诺,到2020年比2005年的碳排放下降40%~45%的目标;为了实现到2020年乘用汽车实现第四阶段燃油限值标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百公里5L,对应CO2排放约为120g/km的目标,国家陆续出台了GB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南》,从对车型单个产品的油耗管理,进一步深入到对企业层面产品的燃料消耗量管理。
为此,工信部在2013年3月又会同发改委等4部委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并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E时,具体制定了新能源及超低油耗车辆的倍数计算值。
2016年9月21日,工信部又发布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把与CAFE积分平行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打通,给企业形成一个可以达标的机会和环境,因而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积分可以冲抵CAFE的负积分,反之则否;CAFE正积分还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有股份关系)内使用而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目标值的积分)则允许按市场价进行交易,反之则需向市场购买。如果最终仍为负数者,则需接受相应车型暂时停产等处罚。
这种管理方式虽然有点复杂,需两套规定交叉管理,但如果再把前不久发改委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放进来一起参加管理,那事情就更复杂了。“碳配额”又是一个什么概念?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两个部委搞不同的管理概念和方法是为什么?新能源汽车“碳配额”似乎有点美国加州ZEV法案的味道。
不管用几套办法来管理车企的节能减排,但至少《办法》中的管理思路、计算规则方法,以及计量单位要一致,否则企业又如何适从?
另外,吸取了前段时期某些企业“骗补”的教训,管理办法不应留下可以钻空子的漏洞,和其它的负面影响。譬如,以续航里程来决定新能源汽车的分值,就可能产生“谋分、骗补”的隐患,如果以电池单位kWh行驶里程数来决定积分,则有利于提高汽车的续驶里程的综合效率。至于续驶里程需多长,则应由企业按市场需求来分别配置电池能量将会更科学。关键是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也不是越长越好。
其二,如果PHEV因充电不便,或懒得充电、不屑充电的情况下,其节能减排将不如HEV,这岂不为积分考核是否合理留下了疑问?
其三,每100km的碳排放,电动车与燃油车是不同的,如用积分等效冲抵,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