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规:个人充电桩首次纳入电动汽车销售体系
汽车财经网10月12日讯,日前,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台《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需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规范了全市各类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措施,规定汽车销售方应承担个人用充电设备的安装维护等一系列服务,同时明确公共充电设备收费标准。
销售电动汽车需落实充电设施
为了彻底打消广大普通消费者的顾虑,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还需负责为购买市民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市民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办法同时规定,个人在住宅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各类许可证,仅需向当地物业登记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将给予相关支持和配合。除个人自用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施工等许可证,但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同时涉及路面、管道、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工程,需经过住建、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山市发改局表示:此次将个人用充电设施纳入消费服务环节,就是立足于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用户的充电需求,统一规划充电服务网络,从消费者需求、整体市场发展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的突破点。
规范公共充电设备收费服务标准
本次暂行办法还规范充电用电安全及相关市场行为,规定不对社会开放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或收取充电服务费。对社会开放以及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充电设施,必须由符合运营条件的企业予以运营,允许运营企业向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同时,电费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于经营性质的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用电,将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在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作为优惠。充电服务费方面,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中山通、移动支付等多种快捷支付方法。
与此同时,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可按已有政策规定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资金补贴。
编辑:汽车财经网 蔡义敏